根據院版電業法,電力事業將分拆為發電、電力網業與售電業,而台電將在修法通過五到九年內分拆成發電與電力網兩公司,民間可參與發電及向選擇權用戶進行售電。
上會期末民進黨有條件同意通過電價公式,我透過朝野協商迫使行政院同意於半年內提出電業法修正案,行政院版電業法昨出爐,規定台電需在五到九年內廠網分離,但僅將台電分割為發電、電網兩公司,包括輸配售電都仍在台電掌握之下,改革幅度非常小。我也批評,院版電業法對電力自由化「幫助非常有限」,也相當不利再生能源發展,「根本只是增加董事長的數目,卻沒增加經營效率」。
但由於電力網公司未來仍可一手掌握輸、配、及對一般用戶售電,且台電的發電廠並未拆分,柯建銘批評政院版本是為台電「量頭做帽子」,相當缺乏改革性。我認為,未來台電雖把發電廠分拆出去,但仍是全台最大發電業,而電力網公司也掌握了所有未簽選擇權的用戶,連能源局副局長吳玉珍都說「一般用戶還是會繼續跟台電購電」,這根本就是繼續維持台電一家獨大,對電力自由化幫助非常有限。
我認為台電獨占多年,也幾乎獨占所有能進行綠能以外發電的廠址,龐大的市佔率讓其他民間業者很難競爭,且目前的民營電廠 (IPP)也跟台電關係匪淺;如果修法未規定強制台電分拆旗下的發電廠,台電依舊還是托拉斯,就算有獨立電力調度中心,也談不上競爭與改善發電效率。此外,這也會維持核電與其他發電綁在一起的情況,新發電公司更會重蹈台電覆轍,抗拒投入綠能發電。